校园伤害发生后该怎么办?——宋俊娜律师受邀到赵庄镇中学做法治宣讲

发布日期:2023-08-08 10:16:19   来源 :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作者 :宋俊娜    浏览量 :1248
宋俊娜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8-08 1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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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高气爽,万里无云。9月16日上午宝丰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楚国辉、县委统战部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室主任刘亚飞,宝丰县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武兴律所宋俊娜、李聪聪律师一行前往宝丰县赵庄镇中学开展法律知识进校园专题讲座赵庄镇中学校长及教职工共计5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本次讲课内容,主要分为两个篇幅,一方面是校园伤害,另一方面是校园霸凌,宋俊娜律师结合校园频发事件,根据《民法典》《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从小学生拉扯同学书包致其摔伤,到班干部管理班级致同学受伤,再到未成年人校园霸凌导致刑事犯罪等几个方面,以自己办案的切身感受,循序渐进,讲解家长、学校所关心“校园伤害发生后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学校教育、管理不当的责任如何认定?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相关知识,并建议家长要及时收集证据,理性维权,学校不要逃避责任,积极寻找救济途径,共同守护好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


活动结束后,宋俊娜律师就教职工在班级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现场互动,一一解答老师们的疑惑,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老师们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咨询。


法条链接之《民法典》

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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