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否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赵彩璐律师作为村居法律顾问到张八桥镇李庄村就该问题与村民进行探讨

发布日期:2023-08-08 10:14:52   来源 :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作者 :赵彩璐    浏览量 :1475
赵彩璐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08-08 10: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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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16日上午,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彩璐受张八桥镇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委员王红杰主任的邀请,就该村村民近期因“外嫁女”是否应当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这一争议较大的热点问题与村民进行深入探讨,并向村民讲解与该热点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外嫁女”是否应当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这一热点问题,村民争议较大,部分村民认为“外嫁女”既然已经外嫁,不能再享有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权益,另一部分村民认为“外嫁女”虽然外嫁,但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益,土地补偿费也应当给“外嫁女”分配。
就该热点问题,赵彩璐律师以平顶山市石龙区法院2021年8月份一份相似判决为例,为村民列举并讲解了相关的法律。


涉及的法律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属于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解决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上对于“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的规定尚不明确,根据以往诉至法院的个案判例也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对于村民资格的认定需要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以其是否接受社会管理、参与社会事务、以及对生活、生产资料的利用作为基础条件,以其是否具有替代性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性要件,慎重、从严认定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而言,也应综合考虑其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其生活保障,是否在新的居住地分得土地,是否有所在地常住户口等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旦认定,应当保障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益。
所以关于村民们关心的自家的“外嫁女”是否应当分配到该村的土地补偿费需要根据自身情况综合判断,或者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等村上分配方案确定之后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每个人不同的证据对不同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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