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兴动态|王耀光 张盼光 李翡一律师参加平顶山市第一届检律论辩赛

发布日期:2023-12-15 17:01:54   来源 :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作者 :李聪聪    浏览量 :1936
李聪聪 河南武兴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3-12-15 17: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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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司法局、平顶山市律师协会主办的平顶山市第一届检律论辩赛”在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六楼会议室举办。本次比赛,由全市各区、县检察院组建了12支队伍对战全市40家律师事务所中选拔出的12支队伍参赛。武兴律师事务所选派了以王耀光、李翡一、张盼光为队员,陈鹏阁为领队组成了“武兴队”的参赛队伍,此次比赛我所参赛选手作为控方鲁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同志们进行切磋交流、同场竞技。武兴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在比赛中充分展现了县域律师优异的精神面貌。
武兴律师事务所在接到辩论赛通知后,除了积极报名并参加选拔赛外,律所为此次比赛参赛律师配备了统一的服装,还为此次辩论赛成立了专项小组,该小组以陈鹏阁律师为组长进行统领协作,以王耀光、李翡一、张盼光律师为主要参赛成员进行积极准备,以李聪聪律师和实习律师许高鸣为秘书长为此次辩论赛提供后勤保障,小组成员都积极参与辩题的讨论与准备工作,查询相关辩点及法律规定,并在赛前在律所内进行初步的模拟,对辩论赛流程及将对方辩手可能提出的问题等进行模拟,为后期正式赛事的顺利进行打下了基础。

本次“武兴队”的比赛辩题为:“受害人肖某系周某的单位领导。2015年6月29日,周某开车、随肖某到辖区某县检查工作。午餐和晚餐中,肖某喝了过量白酒。当晚22时许,周某开车带着肖某返回。在高速公路上行进过程中,肖本人要求下车;下车后,无论周如何劝肖上车,肖坚决不上。周某无法,便自己开车于23时 30分返回,并打电话向单位领导及肖的家属告知了肖的情况。后周某会同单位其他人员以及肖某妻子,开车回到高速公路肖下车的地点寻找,至凌晨1时许,仍未找到。第二日得知,肖某已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
武兴队所持观点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武兴律师事务所代表队派出了以李翡一为一辩、王耀光为二辩、张盼光为三辩的比赛阵容,比赛中,武兴律师事务所代表队对阵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代表队围绕上述辩题展开激烈辩论。
首先由李翡一律师针对辩题展开三分钟的发言,李翡一律师主要详细分析了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而这种过失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题目三个关键点是:1、肖某中午和晚上都已经是过量白酒,可见肖某在要求下车时已经是处于深度醉酒状态,不能够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意识模糊2、晚上十点左右,在6月份的晚上十点,已经是天色已晚,夜幕降临,伸手不见五指。3、行进的高速公路,车辆高速行驶,车来车往,车水马龙。朋友们,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独立意识清醒的周某,在主观上应当完全能够意识到在这种环境中放任肖某下车的高度危险性,在实施行为上,周某却放任醉酒的肖某下车,驶离原地,将其独自留在行驶的高速公路上。而肖某恰好就是死于这样的条件下必然引发的结果:被过往的车辆碾压,出现危害后果。因此,我方认为周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随后由二辩王耀光律师进行提问和回答,王耀光律师主要以下面几个问题进行提问,“问题一是本案周某作为临时司机,明知肖某过量饮酒的情况下,周某的义务有哪些?问题二按照交通规则和高速公的管理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法禁止在高速公路上随便停车,司机也不得让乘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车辆,请问对方辩友,怎么评价周某同意肖某下车,将肖某独自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为?问题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分别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请问该立法目的是什么?等问题。王耀光律师通过严谨的法律知识和稳定的心态获得了本场的单人最高分。

在经过自由辩论后,最后由张盼光律师进行总结发言,张盼光律师主要进行以下的总结发言,“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明知行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具有高度危险,而将受害人肖某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独自驾车返回,其主观方面应当预见到车辆碾轧致死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了肖*波在高速公路上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的危害结果,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客观方面,由于被告人周某开车带受害人肖某在高速公路停车、让肖下车的先行行为,应视为其主动承担了肖在高速公路上安全的注意和防止义务,对肖某滞留在高速公路上已潜在的危险,有及时排除的义务。被告人在深度醉酒的受害人独自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情况下,使其处于高度危险之中,并造成其死亡,而自己返回,没有履行作为义务,属于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既没有伤害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才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周某返回后打电话联系救济措施,又带人返回高速公路寻找,目的是为了避免伤亡结果的发生,能证明被告人周某主观上没有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态度,也没有采取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比赛中,两支队伍舌战群儒,现场比赛高潮迭起,气氛激烈……武兴律师事务所代表队的辩手通过这个比赛提升了自己,增进了和对方辩手的友谊,此次比赛对律所辩手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非常重要的帮助,各辩手在此次比赛中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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